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1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申請代購藥品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
十  登記檢查後之藥品送交收容人簽收,並由場舍主管保管,依處方指示
    監督收容人按時用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