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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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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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8
八 學生到工場上實習課時,應確實瞭解課程內容,需使用那幾種機具、 材料,確實如數發放給學生使用,於下課前 20 分鐘,要求負責學生 將發放數量收集,切實清點收回,如有損壞情形應記錄於清單上。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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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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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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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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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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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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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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