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16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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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4
四 學生到工場參加技能訓練時,工場負責人應確實掌控機具、材料之管 理及使用情形,下課時應確實檢查及清點器材數量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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