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1:15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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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陶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18
十八 工具及材料之領用及歸還,技師應親自點交 (收) 或遣專人負責, 且應做成記錄備查。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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