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1:10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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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班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28 日
9
九 實習材料使用後,應將可再用、可收回及不可收回廢料,分別置放於 固定場所並注意安全及定期處理。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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