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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5:4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行政大樓各門禁使用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96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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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禁名稱│啟    閉    時    間  │規      定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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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大│左右側門應隨時關閉    │一、來賓及洽公人員之車輛,│
│    門電│                      │    應經核可後通行。如其車│
│    動門│                      │    輛為大型車輛,左右側門│
│        │                      │    可同時開啟,供其出入方│
│        │                      │    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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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早上七時上班時間開啟左│一、左側玻璃門,日間開啟,│
│    大樓│側門                  │    夜間十八時關閉。故障時│
│    玻璃│十八時下班關閉 (外科室│    開啟右側玻璃門。      │
│    門  │不上班時關閉)         │二、中間玻璃門於長官視察或│
│        │                      │    來賓參觀時開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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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公│早上七時上班時間開啟  │中午十二時至十三時卅分關閉│
│    大樓│十八時下班關閉        │。                        │
│    鐵捲│                      │                          │
│    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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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公│早上七時上班時間開啟  │一、十二時至十三時卅分人員│
│    大樓│十八時下班關閉        │    由側門進出。          │
│    側門│                      │二、夜間人員進出應予登記,│
│        │                      │    並加強門禁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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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接見│上班時間開啟          │一、接見家屬離開,安檢無誤│
│    室入│下班時間關閉          │    後再關閉。            │
│    口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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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檢│上班時間開啟          │一、兩扇門不可同時開啟。  │
│    站入│下班時間關閉          │二、下班時間視情況需要由中│
│    口門│                      │    央台派人啟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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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