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3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藥品管理要點(90.05.01 訂定)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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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藥品管理分為藥庫管理及藥局管理二部分:
    1 藥庫管理:藥庫應備有各項藥品之安全存量,備冊登載藥品名稱、
      數量;藥品購入時,藥庫負責人於驗收簽章後,應憑發票影本將藥
      品名稱、數量確實輸入電腦,並於發票原本蓋本發票內之各項藥品
      名稱、數量均已登入醫療子系統之戳章。
    2 藥庫管理:藥局負責人應按醫師處方箋調配藥品,調配完成之藥品
      分送場舍主管保管,再由場舍主管眼看收容人服用,嚴禁收容人囤
      積;藥局之藥品不敷調配時,應填寫藥品請領單,經衛生科長核章
      後,向藥庫領取,並登入藥品管理簿。
    3 為因應夜間醫師臨診,藥局得將部分常備用藥存放於中央台,但應
      備冊登載藥品名稱、數量。
    4 藥局、 藥庫除負責人 (代理人) 外,其他人員禁止單獨進入,離
      開時應上鎖。
    5 藥品盤點逾越容許之誤差率時,該項藥品應由管理者負責解釋說明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