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9:5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含戒治所)收容人診療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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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診療管理分為公費診療及自費診療二部分:
    1 公費診療:收容人於看診後醫師一次給三日份藥品,再次看診時間
      應為服藥完畢 (即三日) 後,不可同一病症每日看診。
    2 自費診療:
      收容人因病申請自費診療時,場舍主管應查核該收容人保管金、勞
      作金手摺之存款金額,並將該金額書寫於看診申請單上,若低於壹
      仟元者,即不准其自費看診,可改由公費診療。
      夜間看診時,舍房主管應先詢問該收容人是否有足夠的錢可供看診
      。
      對於看診後付不出錢之收容人,請戒護科妥為審核與處理,其因情
      況特殊者由本監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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