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考評:
(1) 工場或舍房主管,應於收容人吸菸習性調查暨考核紀錄卡內,
逐月登錄其吸菸情形。
(2) 對未吸菸、戒菸、原來未吸而入所後吸菸或戒菸後再吸菸之收
容人,工場或舍房主管,每三個月考評乙次‧並列冊 (名冊格
式,如附件) 提考評小組會議通過後,簽請獎懲。
(3) 收容人如欲戒菸者,應事前向管教人員報備,戒菸未成功者亦
同。
(4) 考評小組以教區為單位,由管教小組成員組成,其會議與管教
小組會議同時召開。
(5) 各考核小組成員對該教區受容人戒菸應積極鼓勵,並於每月考
核小組會議時,收容人之戒菸成效,詳加評估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