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07:36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舍房購物、電器用品使用應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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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仁舍舍房購物、電器用品使用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7 日
7
七 本所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不收受現金寄存,一律以匯票收受保管 金 (零用錢) 。每一次寄款匯票不得超過新台幣三萬元,超過限額一 律拒收退回,每個人保管金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弊十萬元。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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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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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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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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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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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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