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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22:14
現在位置:
廢/停
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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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臺灣士林看守所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物品實施規定
廢止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4
肆 藥品類: 一 送入藥品應附醫院診斷書、處方箋及該院領用藥品 (不得拆封) 交由 衛生課核驗後,依劑量管制服用。 二 收容人如需自購藥品,則應由本所醫師診斷,開具處方後,始准依處 方代購。
司法解釋
0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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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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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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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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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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