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受刑人在監處遇
一 對於刑期六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分
為數個階段,以累進方法處遇之。累進處遇分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
進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處遇由嚴漸次從寬,以達監獄行刑之目
的。
二 累進處遇方法即依行刑累進處條例之規定。
三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受刑人能遵守紀律保持善行,得視其身
心狀況,依命令所定和緩處遇。和緩處遇,以下列受刑人為限,並應
報請法務部核備。1、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療養者。2、心神
喪失、精神耗弱或智力低下者。3、衰老殘廢、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
生活者。4、懷胎或分娩未滿二月者。5、依調查分類之結果認為有
和緩處遇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