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貳 刑後強制工作之免除 一 假釋後尚有強制工作者,原執行監獄,應將受刑人在監執行之考核資 料送交原指揮執行保護管速束地檢署檢察官。 二 觀護人應於該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將有關受保 護管束人之考核資料,併同其在監執行期間之考核資料,函送原指揮 執行之地檢署檢察官,並副知原執行監獄,供其參酌是否聲請法院免 除強制工作之執行。 三 檢察官如認為無執行強制工作之必要者,得依刑法第九十八條及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強制工作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