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得建置通訊監察管理系統,供監督通訊監察之用。 建置機關應設置能立即自動傳輸全部上線及下線資訊之設備,即時將全部 上線及下線之資訊,以專線或其他保密方式,傳輸至臺灣高等法院通訊監 察管理系統。但軍事審判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及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無須經 法院同意之通訊監察案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