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48
現在位置: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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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 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 法為之。
司法解釋
1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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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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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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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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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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