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48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 條
通訊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
法為之。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