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擬請調之服務地區,以下列縣市為限: (一) 配偶不在同一縣市任職或生活者,得持有配偶六個月以上設籍之戶 籍謄本或服務機關任職證明,請調至配偶設籍地或服務機關所在地 。但配偶或子女重病者,不受上述六個月之限制。 (二) 配偶離異或死亡、父母離異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重大傷病或死亡, 有就近照顧家庭之迫切需要者,得請調至父母之設籍地或居住所。 (三) 因考試分發後派任機關與原設籍地不在同一縣市者,得請調回原設 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