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各級政風機構主管人員之任期為三年,服務成績優良報經本部核定 得連任一次。 前項任期自現職實際到職之日起算,因機關組織變更、職務列等調 整,以原機關政風主管職務改派現職者,其改派前後年資應合併計 算任期。 政風主管人員有第九點或第十點規定之情形者,依各該規定隨時辦 理調職。任期屆滿人員,本部得視職缺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辦理調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