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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22:2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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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風機構預防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應依本機關之辦公環境、轄區
    治安與災害狀況、業務特性及可能發生危安之因素,協調相關單位採
    取預防之因應措施;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策訂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畫:詳列工作要項、預防措施及執
      行分工等事項,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會同相關單位貫徹執行。
(二)召開安全維護會報:
      1.依據行政院頒「安全管理手冊」,有關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規
        定,應組設安全維護會報,由本機關各業務單位主管參加,必要
        時得邀集所屬機關派員參加。
      2.安全維護會報由副首長或幕僚長主持,負責研議有關危害或破壞
        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及妥善處理偶突發事件,政風機構負責秘
        書作業,無政風機構者,由事務管理單位負責秘書作業。
      3.安全維護會報,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4.合署辦公或多數機關鄰接地區,應組設聯合安全維護協調會報,
        由階層較高或相互推選之機關負責召集,推動整體安全維護工作
        ,其組設方式,由召集機關參照前列及研訂之。
(三)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宣導:配合實際發生案例,實施宣導或講
      習,提昇員工安全警覺及應變處置能力。
(四)實施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演練:協調相關單位,模擬危安狀況,配
      合防護團或自衛編組實施演練,提昇員工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之應
      變制變能力。
(五)厲行責任區制:協調相關單位明確建立安全維護責任區制度,賦予
      各級單位主管與員工之維護責任,結合全體員工力量,共同維護機
      關安全。
(六)強化值勤功能:協調相關單位針對洽公、參訪人員等,訂定門禁管
      制規定,要求駐衛警或相關人員確實執行;對重要設施,劃定禁區
      ,採取隔離措施。協調權責單位對委託辦理保全業務,應隨時督導
      及檢測,以強化值勤功能。
(七)充實維護設備:協調相關單位定期檢測防護器材、設備,保持正常
      使用狀態,並逐年充實或更新,以強化維護功能。
(八)防處爆裂物:發現可疑爆裂物品,除應即聯繫警察機關處理外,並
      迅速陳報機關首長適採因應措施,另通報上級政風機構。
(九)蒐報危安預警資料:與有關單位密切聯繫配合,蒐集、掌握有關危
      害或破壞預警資料,提供相關單位參處,以發揮政風機構聯防預警
      功能。
(十)與警察及消防機關聯繫配合:經常與當地警察及消防機關保持密切
      聯繫,俾遇緊急情況時,能獲得迅捷有效支援。
(十一)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依照「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實施計
        畫」,會同相關單位定期或不定期實施預防措施安全狀況檢查,
        發掘缺失,檢討改進,列管追蹤。
(十二)本機關首長安全維護:協調相關單位(人員)對首長住所、辦公
        室、會議場所、座車、郵件、包裏等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三)重要貴賓安全維護:上級機關首長及重要貴賓蒞臨時,協調(助
        )相關單位(人員)加強安全維護措施。
(十四)國家元首安全維護:
        1.全力蒐報對元首、副元首危害、驚擾、陳情等危安預警資料。
        2.元首、副元首及國賓蒞臨時,政風人員對有關單位安全警衛之
          要求,應協助配合。
(十五)專案安全維護:各機關辦理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
        他重大集會或施政活動等專案安全維護工作時,應依據機關特性
        及任務需求,擬訂專案執行計畫,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協同相關
        單位貫徹執行,以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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