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1:00
現在位置: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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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第 95 條
申訴人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向保護機構提出再申 訴。 對於再申訴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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