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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監獄│核定病床│移 送 機 關│收容對象│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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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監獄│ 六○床│台北戒治所、桃│男、女受│一 各戒治所罹│
│桃園分監│ │園女子戒治所 │戒治人 │ 精神病之女│
│ │ │基隆戒治所、台│ │ 受戒治人移│
│ │ │中女子戒治所 │ │ 送台北監獄│
│ │ │宜蘭戒治所、高│ │ 桃園分監收│
│ │ │雄女子戒治所 │ │ 治。 │
│ │ │福建金門戒治所│ │二 上揭精神病│
├────┼────┼───────┼────┤ 監,如因床│
│台中監獄│一五六床│台中戒治所、新│男受戒台│ 位不敷使用│
│草屯分監│ │竹戒治所 │人 │ ,經本部核│
│ │ │台南戒台所、花│ │ 准,得將精│
│ │ │蓮戒治所 │ │ 神病收容人│
│ │ │台東戒治所、澎│ │ 轉移送其他│
│ │ │湖戒治所 │ │ 尚餘床位之│
│ │ │雲林戒治所、嘉│ │ 精神病監收│
│ │ │義戒治所 │ │ 治,以充分│
│ │ │屏東戒治所 │ │ 利用醫療資│
│ │ │ │ │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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