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調用人員應嚴加管理及考核,每 月應填具考核報告表報請監 (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審核。調 用人員因疏於管理或考核不實,致所調用之雜役或服務員滋生事端 ,危及紀律,其情節重大者,調用人員應負懲處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