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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3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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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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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28 日
第 4 條
本訓練之專業課程應包括人格輔導、心理諮商及少年矯正教育等課程,其 訓練期間為六週。 前項訓練計畫及課程科目,由矯訓所另定之。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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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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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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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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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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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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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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