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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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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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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43 條
為健全受感訓處分人心理,激發其良知良能,得實施宗教教化;各感訓處 所得修建廟宇及教堂,並訂定實施計畫,由宗教教化師資講法證道,以達 變化氣質之目的。
憲法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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