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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1.3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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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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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30 日
第 31 條
受感訓處分人有脫逃、自殺、暴行及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 收容於禁閉室。 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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