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38
現在位置: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3 條
逃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逃亡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應通 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領回;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經通知或公 告後逾六個月無人請領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