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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6:51
現在位置: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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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條例
英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第 30 條
學生在院內死亡者,應即報知檢察官檢驗,並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 親屬領取屍體,經通知後滿二十四小時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項情形,應專案報告主管機關。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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