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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03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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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警執行拘提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拘提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被拘提人之姓名。
(二)執行拘提時應將拘票提示被拘提人。
(三)拘票備有二聯,執行拘提時,應以一聯交被拘提人或其家屬。
(四)執行拘提時應注意被拘提人之身體及名譽。
(五)探明被拘提人所在,應迅捷執行,如被拘提人有抗拒之情形者,得
      用強制力拘提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六)執行拘提得憑服務證及其他證明文件,請求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協助
      。
(七)拘獲被拘提人,應即時帶回到案,不得遲滯。
(八)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
      捕之,法警遇有此類情形,尤應注意。逮捕時若遭抗拒,得用強制
      力,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1.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2.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
        可疑為犯罪人者。
(十)遇有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送交時,應即詢明逮捕現行犯
      之人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之事由,並將現行犯即時解送值日檢察官
      核辦。
(十一)被拘提人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
(十二)被拘提人為現任民意代表者,除簽發拘票之檢察官已有指示者外
        ,應即報告檢察官,得其指示後再行拘提。
(十三)執行拘提,除遵限拘獲應將拘票隨時繳銷外,其限期屆滿,未能
        拘獲者,應速將執行經過,作成報告書,連同原拘票一併呈繳。
(十四)執行拘提,應注意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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