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50
現在位置: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各級法院及檢察處移送羈押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11 日
1
一 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如被告在押,應將起訴書連同卷證及被告移送 法院。法院於訊問後,應即分別為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逕 予釋放之處分。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1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