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二、檢察總長得召開檢察長會議或高層檢警、檢調聯繫會議;各檢察長 得召開檢察官會議及轄區檢警聯席會議,就選舉查察、淨化選風事 項交換意見。分區查察檢察官應與該區內之司法警察機關、監察小 組人員隨時會商,研討選舉法令與加強選舉查察工作之聯繫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