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警察或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性侵害案件後,經專案社工人員訊前 訪視,評估被害人適宜接受偵訊時,即報請婦幼專組或專股之檢察官 指揮偵訊。檢察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檢察官應訊明案件受理經過與社工人員所評估之被害人身心狀況、 陳述意願及陳述能力等情形,並訊明被害人是否簽立同意錄影偵訊 之同意書。 (二)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或幼童而有延請專家在場協助其陳述之必要時 ,應連繫社工人員延聘專家在場協助。 (三)偵訊地點應為設有專業診療會談室之專責醫院、性侵害防治中心或 其他適當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