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申請遴選,應向法務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 (符合司法官特考之體格標準) 之體檢表。 四、律師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五、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 公務人員條例第五條規定,具有轉任資格之服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