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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6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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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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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通緝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28
二十八 對於自動投案之通緝人犯,諭知具保者,毋庸命法警帶同覓保, 得命其通知保人至檢察署辦理具保手續,須查對具保人之資力者 ,得交由具保人之管區警察機關查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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