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檢察官偵辦家庭暴力案件,認有必要傳訊被告或被害人之未成年子 女作證時,應儘量採隔別訊問,並注意其情緒變化,避免使其受過 度之心理壓力;於起訴時,如非必要,應避免於起訴書內引用被告 未成年子女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罪嫌之唯一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