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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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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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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29 日
5
五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竊盜犯、贓物犯,不論其犯罪行為係 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或條正施行後,檢察官於提起公訴時,均得請求 法院宣告強制工作。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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