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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7 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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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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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17
十七 司法警察機關受理人民報請檢驗病死屍體,應協助其申請當地衛生 機關為行政相驗。如在偏僻、交通不便地區或當地衛生所無醫師者 ,應協助其向衛生機關所指定之開業醫師請求檢驗屍體,發給死亡 證明書。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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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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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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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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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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