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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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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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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案件防止遲延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3
三 案件如有期限要點第四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二項各款之 視為不遲延情形者,檢察官應隨時注意視為不遲延之原因已否消滅, 其已消滅者,應依期限要點第四十二點第二項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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