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地方法院檢察署紀錄科、執行科應按月分別造具案件遲延未結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六) 及視為不遲延案件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七) ,送研 考科並會統計室,層報首長核閱後,於次月十五日前,分報高等法院 檢察署 (二份) 及轄區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