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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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
      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
      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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