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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4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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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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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
13
十三 諭知死刑之案件,應於收受核准執行令當日交付檢察官辦理。諭知 徒刑、拘役、罰金、罰鍰、沒收、沒入及追繳、追徵或其他案件, 應於收案後三日內交付檢察官辦理。
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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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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