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5:54
現在位置: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69 年 10 月 27 日
4
四 竊盜犯贓物犯具有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於提 起公訴時,應請求法院宣告強制工作。如法院漏未宣告,應依法提起 上訴。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0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