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0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第 22 條
保安處分處所,應許受處分人與其家屬及親友接見。
請求接見受處分人者,應登記其姓名、年齡、住所、職業及受處分人之姓
名及其關係與接見事由。
請求接見,如認為有妨害保安處分處所之紀律,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不
予准許。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