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仲裁人受聘為大陸地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之前,應檢具申請書、 仲裁人資格證明書、大陸地區出具之聘任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所屬臺 灣地區仲裁機構 (以下簡稱仲裁機構) 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案件,經仲裁機構審查相關文件核無不符情事後,應函轉法務部 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