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9.18 14:1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施行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6.01.01

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4  條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25 條
前條分事務所應有一名以上常駐律師加入分事務所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
為其一般會員;分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
公會入會。
前項常駐律師,不得再設其他事務所或為其他分事務所之常駐律師。
受僱律師除第一項情形外,應以僱用律師之事務所為其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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