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審查時間、地點及方式: 時間:每月二十日 (如遇假日或其他事故則順延) 地點:衛生科 方式:由教導科於會議前一日開提單,並請戒護科於會議前將接受審 查之受處分人提帶至會場,由審查小組依審查表 (格式如附件 一) 所記載情形當面核對受處分人狀況作實質評估,並製作審 查小組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