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5:5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自強戒治所辦事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4 月 28 日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科室及處理
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科、室:
一、社工科。
二、輔導科。
三、戒護科。
四、衛生科。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九、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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