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5
現在位置: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法條內容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7
七 營繕工程應由承辦單位按日備具施工紀錄,記載每日耗用人工與材料 數量及工作進度,會計單位應隨時派員實施抽查。
司法解釋
0
判例
0
法律問題
0
行政函釋
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立法理由
0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