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5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7
七  營繕工程應由承辦單位按日備具施工紀錄,記載每日耗用人工與材料
    數量及工作進度,會計單位應隨時派員實施抽查。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