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0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14
十四  工程案件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於工程進度經估驗超過百分之五十時
      發還半數,其餘半數俟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採購案件如投標須知
      有繳納保證金規定者,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