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選送進修人員畢業後其服務年限為四年,除依「中央警察大學、警察
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入學前
並應覓妥保證人備具保證書 (如格式二) ,保證其非經核准不得中途
輟學,並需遵守上述規定,否則應連帶賠償進修期間所領全部薪津。
格式二
法務部 學度選送至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碩士班進修人員保證書
茲保證 君非經核准不中途輟學,且於畢業後服務四年並能遵守
「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規定
事項,如未經核准而中途輟學或於服務年限內擅自離職或經撤職、免職者
,保證人願連帶償期間所領全部薪津。
此至
(服務機關)
┌─┬─┬─┬─┬─┬───┬───┬────┬───┬───┐
│保│姓│性│年│現│身分證│住 址│與被保人│保證人│對保人│
│證│名│別│齡│職│總 號│ │之關係 │蓋 章│蓋 章│
│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一 保證人以與被保證人同職等以上之公務員為限,並須加蓋服務機關印
信。
二 選送進修人員應備具此保證書一式二份,一份交服務機關,一份由保
證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