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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12:47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8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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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招標、比、議價及監辦程序:
 (一) 金額在伍仟萬元以上,依稽察條例有關規定辦理。營繕工程在壹仟
      萬元以上或採購案件在伍佰萬元以上,則依法務部規定辦理。
 (二) 招標營繕工程在壹仟萬元以上或採購案件在伍佰萬元以上,未達伍
      仟萬元者,採購單位應函請法務部派員監視。招標公告應傳輸「招
      標資訊佈告電腦化系統」,且在門首公告五日或另登報二日並通知
      同業公會公開招標辦理。
 (三) 比價:
      1 公開比價:營繕工程在壹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或採購案件
        在伍拾萬元以上,未滿伍佰萬元者,採購單位採通訊或門首公告
         (幹訓所於局本部公佈欄) 五日,並儘量通知同業公會公開比價
        辦理。
      2 招商比價:營繕工程在陸萬元以上,未滿壹佰萬元,或採購案件
        在陸萬元以上,未滿伍拾萬元者,採購單位應招三家 (含) 以上
        廠商比價。
      3 估價單比價:金額在陸仟元以上,未滿陸萬元者,採購單位應尋
        三家 (含) 以上廠商估價單,移請稽核小組查價後辦理。
      4 議價:金額未達伍仟萬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請購單位應先列
        舉事實,敘明理由,徵得稽核小組之同意,並經簽奉核准後得以
        議價辦理。
      (1) 營繕工程及定製財物,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符
          合招標規定標準者。
      (2) 購置財物,在同一地區內,經調查僅有一家廠商出售或無完全
          相同之規範,可資比較者。
      (3) 購置、定製財物,係屬專利品,或獨家製造,或國內試驗製造
          ,或原廠牌之配件,不能以他項財物替代者。
      (4) 經連續辦理比價兩次,僅有一家參加者。
      (5) 原廠車輛歲修維護者。
      (6) 一次所需財物,雖有數家可資供應,但無一家能全部供應者。
      5 金額在陸仟元以上,除饋贈禮品 (金) 、宴客、獎金、酬金等費
        用外,授權各單位主管核准後逕行辦理。
      6 金額逾陸仟元者,請購單位應填寫工程發包或財物採購稽察審核
        單,並提供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說明、預估底價、廠商資格
        或其他有關文件,如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契約草稿。
        對廠牌、型號、規格、用途詳細評估,嚴加審核並逐一詳細填寫
        ,經簽奉核准後移第七處辦理。
      7 金額在壹佰萬元以下者,如確因緊急需要必須緊急採購或修繕,
        經主管單位簽准後會請會計監辦人員緊急辦理。如係例行採購或
        修繕案件,應提早規劃,不得採取緊急方式辦理。
      8 發現參加比、議價之國內廠商,如有不良紀錄或違約情事者,移
        請稽核小組審議,依決議事項辦理。
      9 各單位經常使用之物品,儘可能整批採購或經比定價格訂定合約
        ,按月計價給付。如為持續性採購,請購單位於必要時應召集相
        關單位集會說明規格、用途及性能等項,並經獲得結論簽奉核准
        後辦理。
     10 各單位如意圖規避稽察程序,將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分批辦理者,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
        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其主管人員應受行政處分,公款遭受損失
        時,並應負賠償之責任。
     11 會計監辦人員出席辦理監標、比價、議價及現場購置財產物品時
        ,必須審核各種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12 訂定底價:請購單位辦理營繕工程或採購案件,應提出預估底價
        及其計算依據 (包括主要項目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等) ,依
        左列作業方式辦理:
      (1) 金額在陸仟零一元以上,未滿貳佰萬元之開標、比、議價,局
          本部 (含幹訓所) 由稽核小組訂定底價,外勤單位由駐區督察
          訂定底價。
      (2) 金額在貳佰萬元以上,由稽核小組查定參考底價,提報稽核小
          組委員會審議後,簽請  局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定底價,秘密
          封存。
     13 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決標時,應以合於投標須知之規定,
        並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價為得標原則;如採購單位認為最低標標
        價顯有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採用次低標
        價,或最低標超過底價未達百分之二十者,採購單位認為必須決
        標時,得敘明理由,移請稽核小組審議後,報請  局長授權代簽
        人核定;如在法務部規定限額以上,應報請法務部核定。其超越
        底價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另行招標。
     14 廠商投標完畢後,應由在場會計監辦人員當眾啟封,取出標單交
        由辦理採購承辦人員宣讀並記錄之,標單總價數字如有塗改未蓋
        廠商圖章情事,當場宣佈作廢。
     15 開標後,應由在場會計監辦人員及請購、採購等單位人員在決標
        單上簽證。另開標時,發現投標廠商有串通圍標、違規情事,或
        圖以詐術取得不法利益,除當場宣佈廢標外,並移司法機關偵辦
        。決標後,經檢舉查明屬實者亦同。
     16 招標、比價、議價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在陳核表內書明:
      (1) 得標廠商及金額。
      (2) 工程及貨品名稱。
      (3) 材料規格及工資。
      (4) 單價及數量。
      (5) 交貨日期及地點。
     17 招標、比價須三家以上之廠商參加,但經報價之廠商,比價時因
        故不能到場,視實際狀況,出席監辦人員得認定以其報價單參加
        比價。
     18 國外地區採購物料,除應依照行政院「統一國外採購辦法」第二
        條規定委請中信局代辦,除國外訂購書報情形特殊,不受此限外
        ,餘均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1) 本局國外採購案件,同一廠牌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不得分批辦
          理,金額在伍仟萬元以上,應委託中信局代辦,金額在壹佰萬
          元以上,未滿伍仟萬元,如係採議價方式辦理,請購單位應提
          相近規格之三家廠牌以上之品質評估比較表,表中項目應包括
          規格、性能、價格、交貨能力及售後服務,並經提稽核小組審
          議通過,始得辦理。
      (2) 為避免財物裝運及交貨風險,國外採購應以新台幣向國內代理
          商直接購買為原則。
      (3) 國外採購財物應以總代理商為報價對象,其報價時,應繳附成
          本分析表:包括國外原廠價格、市場價格、運費、雜費、及利
          潤等項,俾供駐外人員協助查價作為訂定底價標準,如發現有
          不良紀錄或違約情事者,得經採購單位移請稽核小組議決,拒
          絕該廠商參加。
     19 營繕工程或財物標購,請購單位事後如有增減,應提出變更計劃
        及決算表等,簽奉核准後辦理。
     20 監驗程序:
      (1) 營繕工程在壹仟萬元以上或採購案件在伍佰萬元以上,未滿伍
          仟萬元者,應函請法務部派員監視。
      (2) 營繕工程在壹仟萬元以下或採購案件在伍佰萬元以下,由會計
          室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21 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收或參與樣品財料檢
        驗工作,驗收接管人員不得辦理監驗及檢驗工作;經辦變賣財物
        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
     22 營繕工程或採購案件驗收,應由請購單位填寫物品驗收單或採購
        器材設備標準驗收單 (係科技性、功能性及金額在貳拾伍萬元以
        上之設備) ,並會同有關單位負責辦理;如係公有建築物工程驗
        收,應參照『各機關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
        理。參加驗收人員職責如左:
      (1) 請購或使用單位人員負責工程或財物品質、規格等之檢驗。
      (2) 採購單位人員負責工程或財物數量等之點收。
      (3) 會計單位人員負責規定程序監驗。
      (4) 政風單位人員全程在場。
     23 驗收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請購及採購人員應負其
        責,監驗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應負連帶責任。
     24 監驗人員對於隱蔽部份於必要時得實行拆驗或化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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