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9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強化檢察官蒞庭功能實施方案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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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檢察官實施蒞庭之現狀
    目前一審檢察官之蒞庭多由辦理偵查及執行之檢察官按表排序輪流蒞
庭,僅少部分重大刑案或貪瀆案件始由原起訴檢察官蒞庭,因此絕大多數
案件均非由原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而檢察官之所以無法確實蒞庭,其最
主要原因係在於人力不足,且偵查任務繁重,平常除有內、外勤之固定勤
務外,並需時常開偵查庭及外出查案,事實上無法與法官之庭期相配合,
且如欲確實蒞庭,尚必須再度閱卷以明瞭案件起訴後是否有新發現之證據
,以便準備新的攻擊防禦方法,而檢察官調卷作辯論之準備,事實上會影
響到法官處理案件之流程,尚需得到法院方面的充分配合始能順利推動,
此亦涉及院檢雙方人力及案件負荷等問題,均非一朝一夕即可解決。
    再者,目前法院均係在案件之言詞辯論期日,始通知檢察官蒞庭,亦
即檢察官蒞庭時,案件均已至可辯論終結之狀態 (續行辯論之情形極少)
,至辯論前之調查証據階段檢察官並未參與,因此檢察官僅參與言詞辯論
期日之論告,對法官心証形成之影響極為有限 (因法官多半在已有心証之
情形下才會定言詞辯論期日) ,故縱使由原起訴檢察官親自蒞庭,其所能
發揮之作用亦極為有限。此乃肇因於目前我國刑事審判程序之言詞辯論程
序,事實上已流為判決前之儀式而已,許多法官甚至常用「集中辯論」的
方法 (在檢察官到庭之前已先完成所有案件的證據調查程序,只留下最後
行禮如儀的程序等檢察官前來踐行) ,讓好幾件案件一起進行辯論程序,
以節省辯論程序的流程,因此實際上並無依賴該辯論程序以發現真實功能
,審判之重心反而係在言詞辯論前之調查程序。因此,檢察官如欲真正發
揮蒞庭之功能,必須自審判開始之調查証據階段起即始終參與,而且法院
亦必需配合逐次通知檢察官到庭,始能真正發揮檢察官實行公訴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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