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00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檢察官專組辦案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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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每一專組須兼顧經驗傳承及專業培訓之目標,並建立團隊辦案之精神
    ,檢察長於遴派人選時,應綜合考量檢察官之能力、品德、專長、意
    願及同組成員彼此相處時之和諧、互信關係等因素,並於該署檢察官
    會議中徵詢檢察官意見後遴派之。但辦理檢肅黑金專組之檢察官,須
    任檢察官、法官滿三年 (含候補期間及法官、檢察官併計之年資) 以
    上;或曾任律師二年以上,再任檢察官、法官滿一年以上者,始得擔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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